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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伟与赵厚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赵厚荣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817号原告:赵伟,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被告:赵厚荣,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白族,居民,住织金县。原告赵伟与被告赵厚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审 判 长  彭月发审 判 员  韦 丽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禹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