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古琳丽诉被告林秀珍、古洪、古玉明、古林霞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琳丽,林秀珍,古洪,古玉明,古林霞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44号原告:古琳丽,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林秀珍,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被告:古洪,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被告:古玉明,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被告:古林霞,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原告古琳丽诉被告林秀珍、古洪、古玉明、古林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古琳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琳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