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明军与朱卫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军,朱卫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2707号原告:胡明军,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朱卫国,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胡明军与被告朱卫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卫国给付胡明军装修款5000元及违约金(按日300元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朱卫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初,胡明军给朱卫国安装集成吊顶,安装完毕后,装修款为5000元。2016年10月26日,朱卫国向胡明军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10月30日下午付款3000元,不来付款按300元/天计算违约金。期限届满后,经胡明军多次催要未果。朱卫国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胡明军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朱卫国所写的欠条一份,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胡明军与朱卫国系庄邻关系。胡明军常年从事建材装修生意。2014年8月初,胡明军给朱卫国安装集成吊顶,安装完毕后,双方于2016年10月26日结算,朱卫国欠胡明军材料款及装修费5000元整,并由朱卫国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2016年10月30日下午付3000元,如不付款,按每天300元计算违约金。期限届满后,经胡明军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中朱卫国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承揽合同关系的存在。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朱卫国理应及时给付欠款,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胡明军要求朱卫国给付装修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朱卫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依约向原告胡明军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原告胡明军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原告胡明军的实际损失应为欠付装修款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应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朱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胡明军装修款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胡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胡明军负担806.5元,被告朱卫国负担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红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