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1、耿某1等与王某2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38号申请人王某1,女,194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耿某1,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耿某2,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耿某3,女,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耿某4,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王某2,女,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王某1、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2位于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王丁喜宅院拆迁补偿费36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2位于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王丁喜宅院拆迁补偿费36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