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童发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978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童发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童发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童发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9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任明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