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金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吴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顾金平,吴和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91987752E,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路14号国飞尚城A区13幢3楼。负责人:赵青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成,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金平,女,196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中连,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吴和民,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金平、原审被告吴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顾金平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3.1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静云审判员 林洪全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