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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某海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海,曾某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565号原告黄某海,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曾某国,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海诉被告曾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海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