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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春雷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雷,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958号原告:赵春雷,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清,亳州市谯城区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邵林明。被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众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彬,安徽众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雷与被告安徽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雷撤回对被告安徽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2771元,由原告赵春雷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