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行审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周法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周法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1行审372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周法连,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16)4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德土资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章 溯代理审判员 叶 江人民陪审员 沈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