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淮北金汇康妇产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淮北金汇康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9286-8。法定代表人:曹宏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超群,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杜集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磊,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杜集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淮北金汇康妇产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袁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813360-1。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该医院院长。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7〕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对淮北金汇康妇产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实施违法用地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国土资罚字〔2017〕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啸伟审 判 员 叶 波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兴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