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易传刚与周金元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刚,周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易传刚,男,1968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土城乡。被执行人:周金元,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住赤壁市凤凰山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传刚与被执行人周金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金元已履行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