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东芳、刘为思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芳,刘为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复20号申请复议人吴东芳,女,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刘为思,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上饶市信州区。申请复议人吴东芳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03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复议审查中,吴东芳与刘为思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吴东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及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吴东芳撤回复议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东芳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强审判员 周富华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