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陈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性,1990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华,男性,汉族,1989年09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陈永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关于陈永华支付原告李强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的赔偿6200元,案件诉讼费25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