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8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五元与靳永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元,靳永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423号原告:张五元,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靳永生,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芳,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丽,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五元诉被告靳永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靳永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状,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靳永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靳永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国荣审 判 员 袁 苑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