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士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士林,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7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孙士林在本区杨家坪新世纪百货大门对面椅子处,趁失主唐某坐在椅子上打电话不备之机,将唐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1108元。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孙士林被民警捉获。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士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士林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孙士林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士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士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