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第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任忠侠、李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任忠侠,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第458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构代码78278219-X。代表人张明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忠侠,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李立新,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98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忠侠、被执行人李立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9894.45元,罚息807.62元(罚息计至2015年3月31日,以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本案受理费2514元,财产保全费107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立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蓝钻风景花园5栋公寓1106房产(房产证号为:60××20)房本院在另案处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14635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嘉 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