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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九江市海棠影视城有限公司与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海棠影视城有限公司,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91行初29号原告九江市海棠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九威大道欣荣路侧。法定代表人万军,经理。被告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48号。法定代表人谭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海棠影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海棠影视城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海棠影视城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海棠影视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江晓芹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卢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毓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