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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王某,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95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