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王某,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95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