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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学丰与韦进战、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丰,韦进战,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509号原告:李学丰,男,1981年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韦进战,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宇,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李学丰与被告韦进战、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李学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