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学丰与韦进战、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丰,韦进战,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509号原告:李学丰,男,1981年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韦进战,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宇,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李学丰与被告韦进战、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李学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