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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车天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天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林钻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283号原告:车天泉,男,汉族,1954年9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4319-6。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饶晓婷,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凌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钻枝,女,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叶竹盛,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天泉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8月24日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遗嘱等民事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天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