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吉斌与张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吉斌,张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982号原告:诸吉斌,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张鸿明,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诸吉斌与被告张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诸吉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诸吉斌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吉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