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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谢友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谢友义,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周美丽,江苏友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3楼。诉讼代表人龚云兵,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15号(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被执行人谢友义,男,1977年9月23日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汽车站北首。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被执行人周美丽,女,1976年11月1日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江苏友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新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谢友义、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周美丽、江苏友谊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79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860123.85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结欠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借款本金人民币19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32221.82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结欠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计算)。三、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吴国用(2010)第02189096-1号和吴国用(2010)第02189096-2号的土地使用权,吴房权证盛泽字第××号和吴房权证盛泽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450万元、696万元、919万元、1530万元的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谢友义、周美丽名下吴国用(2005)第021460033-2号、吴国用(2004)第021460033-1号、吴国用(2004)第021460033-31号、吴国用(2005)第021460033-3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吴房权盛泽字第02××29号、吴房权盛泽字第02××71号、吴房权盛泽字第02××70号、吴房权盛泽字第02××30号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45万元、80万元、175万元、64万元、9万元、17万元、95万元、35万元的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友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吴国用(2013)第162013143号、吴国用(2013)第16××3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1890万元、600万元、5270万元、915万元的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谢友义、周美丽对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友义、周美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1395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因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谢友义、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周美丽、江苏友谊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750748元,执行费为199151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因负债较多,已停止经营,本院已查明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名下共有四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02189050-1、02189050-2、02189096-1、02189096-2),五处房产(权证号:02014906、02028237、02××03、02028234、02028235),以上房产均已查封。经本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评估总价值为10450.03万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以评估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6月2日,上述财产以评估价流拍,2015年7月7日,上述财产以评估价的80%流拍,2015年8月26日,上述财产以评估价的64%流拍,流拍价总额为6688.02万元。本院向各债权人送达流拍通知书,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流拍价购买该标的物。各债权人可在收到本通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如逾期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发出变卖公告。因无债权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标的物,本院作出裁定,以第三次流拍价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变卖。2015年10月20日,土地证号为02189050-2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产以324283**元成交,2015年11月6日,土地证号为02189050-1、房产证号为02××03的房产及地上无证建筑物、室内装修等资产以9942800元成交。2015年12月1日,土地证号为02189096-1、02189096-2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产最终流拍,流拍价为2721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江苏友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7.12组房产(25××30、25××32)、土地使用权(16××35、16××36)、无证房产、装修及附属物、配变电设施及电梯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151634966元。本院裁定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其中,房地产(房产证号25××30、土地证号16××35)流拍价格为77325400元,房地产(房产证号25××32、土地证号16××36)流拍价格为20490152元。本院已向各债权人寄发了流拍通知书,通知债权人有权以流拍价购买该标的物,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如逾期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发出变卖公告。因无债权人表示以流拍价购买该标的物,本院裁定变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4月5日,房地产(房产证号25××30、土地证号16××35)因无人报名而变卖失败,房地产(房产证号25××32、土地证号16××36)流拍后未进行变卖。本院在执行谢友义、周美丽系列案件中,对其名下的房地产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2幢02、102(房产证号02××30、土地证号02146033-××2、房产证号02××29、土地证号02146033-2)及纺机市场2幢01、101(房产证号02××70、土地证号02146033-××1、房产证号02××71、土地证号02146033-1)进行了司法拍卖,经拍卖、变卖,最终分别以2080000元、4560000元成交,其中抵押款1530000元、3670000元已优先支付抵押权人。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史敏寅139××××7015、惠志勤137××××5326),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将依法终结对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公告、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处置完毕,部分房产最终流拍,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后进行分配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欣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