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民终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亚棋与商松林、范本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松林,潘亚棋,范本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民终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松林,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亚棋,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本军,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商松林因与被上诉人潘亚棋、范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松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隐瞒事实,虚假诉讼,双方之间的工资已经结清,2016年12月4日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欠条目的是让被上诉人向范本军支付工人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9月27日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将该协议认定为委托关系明显错误,也违背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潘亚棋辩称,希望二审法院支持本人诉请,维护本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范本军辩称,本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潘亚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商松林、范本军给付劳务报酬70000元;2、诉讼费由商松林、范本军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潘亚棋在商松林承包的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装饰工程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工程结束后,商松林结欠潘亚棋工资7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4日出具欠条一张。另查明,2016年9月7日甲方叶新果(发包方)与乙方商松林、丙方范本军(班组代表)及陈浩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上海嘉定区张掖路355号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等装饰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商松林施工,到2016年9月30日止,甲方将所有工程余款打到丙方范本军建行卡,卡号62×××01,由丙方范本军把工程款先支付所有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由商松林签字,陈浩监督发放,协议由甲方、乙方、丙方、陈浩及工人代表签字。甲方于2016年9月27日汇入范本军建行账户40万元。潘亚棋多次催要工资未果,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潘亚棋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商松林结欠潘亚棋工资款70000元,商松林应当给付潘亚棋工资款。范本军仅是受商松林委托代其发放汇入其账户的40万元工资款,故潘亚棋要求范本军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商松林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潘亚棋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抗辩权,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精神、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商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潘亚棋工资70000元。二、驳回潘亚棋对范本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商松林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商松林2016年12月4日出具给潘亚棋的欠条,该欠条明确表明,上诉人欠潘亚棋全年工资70000元,双方之间的欠款关系明确。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仅是出具给潘亚棋向范本军主张权利之用的上诉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2016年9月27日的协议书亦不能起到推翻上诉人在该协议书形成之后所出具的欠条之法律效力。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商松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盛审判员 季建波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