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德广投资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汽车配件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德广投资有限公司,赣州市汽车配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赣州市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赣州市汽车配件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栋、×栋和×栋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过户等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洪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