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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7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易美特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益客斯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易美特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益客斯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7359号申请人:天津易美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星光路27号B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宾赞祐,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益客斯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B6-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钟顺,总经理。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易美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益客斯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如果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结足额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臧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