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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伟、田晓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伟,田晓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931号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春凤,董事长。被告:李伟,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田晓红,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田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源泉本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田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爱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