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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XX诉王秀刚、徐小余、张学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王秀刚,徐小余,张学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262号原告:田XX。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杰。被告:王秀刚。被告:徐小余。被告:张学凤。原告田XX与被告王秀刚、徐小余、张学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X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田XX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