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XX诉王秀刚、徐小余、张学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王秀刚,徐小余,张学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262号原告:田XX。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杰。被告:王秀刚。被告:徐小余。被告:张学凤。原告田XX与被告王秀刚、徐小余、张学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X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田XX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