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陈德忠、历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江。被执行人陈德忠。被执行人历东梅。申请执行人王春江与被执行人陈德忠、历东梅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德忠、历东梅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陈德忠、历东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春江4116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5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24日,被执行人陈德忠、历东梅自行将本案全部执行款4209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春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