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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德勇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勇,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勇,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圣恩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德勇与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40000.00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淮北市环山路东侧、相山一号小区西侧、鹰山路西、淮海路北的御香家园小区房产(在建工程)一处,因该处房产已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该处房产为在建工程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德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惠 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