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令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蔡令敏,女,1979年9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令敏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令敏在银行的存款9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董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