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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莹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监5号一审原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东二巷30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忠,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杨莹晞,女,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一审原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被告杨莹晞拖欠集资购房款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1999)新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白 冰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