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汉半岛砖机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半岛砖机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半岛砖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流路宇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汪哲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喀什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加工区。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胜,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武汉半岛砖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喀什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民终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半岛砖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已不能继续进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喀什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胜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民终10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晏 钢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