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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枝棠与谭发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枝棠,谭发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193号原告:赖枝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发润,男。原告赖枝棠与被告谭发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枝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发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枝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为5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入职原告处上班,在职期间,因拖欠信用卡欠款被顺德区公安局立案,因被告系原告员工,在被告的请求下,原告出借50000元给被告。双方并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欠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上述借款,如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按50000元追讨。在原告追讨过程中,被告多次表示拒绝偿还。谭发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转账单、借据显示,2014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谭发润于2014年4月21日借赖枝棠人民币(伍万元整)。”原告另提交原、被告另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欠款协议书》一份,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双方同意被告应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共计32861元,该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否则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按被告所写欠条款项进行追讨。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借据、欠款协议书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并根据上述证据,对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否则原告有权按借款金额50000元追讨等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赖枝棠的借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被告承诺还款次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发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枝棠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5元,减半收取计593.75元,由被告谭发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