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积上手袋有限公司、何保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积上手袋有限公司,何保明,张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2102-2105、2504-25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62713-8。负责人:陈健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凯群、陈列,均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积上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自编东向社南航路北15号1-4楼。法定代表人:何保明。被执行人:何保明,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明英,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积上手袋有限公司、何保明、张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317097.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6月7日利息为44040.93元、罚息(含复利)为59957.43元;从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31709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上浮50%的标准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1%上浮50%的标准计收复利,罚息不应计算复利】;被执行人应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6380元、财产保全费221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核实被执行人张明英、何保明名下登记有位于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街25号房产,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在诉讼阶段依法保全上述房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2016)粤0114执1304号函,请求本院将上述查封房产移送该院处理。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已依法将上述房产移交该院处理,并要求该院在处理上述房产时,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944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