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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文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景,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谷县,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8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全、被告人陈文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文景酒后驾驶晋K×××××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榆次区思凤街与新建路交叉口时,被晋中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山西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从送检陈文景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47.62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告人陈文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6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文景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