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程国中与徐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中,徐文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210号原告:程国中,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徐文胜,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罗田县,原告程国中诉被告徐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长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材料,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金额为15500元欠据一份,除部分偿还外,余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材料款7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徐文胜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程国中材料款71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