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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世银、刘小四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银,刘小四,张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642号之一申请人:刘世银,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刘小四,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张力,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刘世银、刘小四、张力因本院公告拍卖“浙岭渔95029”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64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刘世银、刘小四、张力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刘世银、刘小四、张力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刘世银、刘小四、张力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5000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二、申请人刘世银、刘小四、张力申请登记的前述债权对“浙岭渔95029”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三、对申请人刘世银、刘小四、张力的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