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康泰君诉被告英宝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泰君,英宝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458号原告康泰君,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英宝靖,男,满族,1987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康泰君诉被告英宝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康泰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英宝靖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泰君撤回对英宝靖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泰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莫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