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王晓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某,王晓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81财保8号申请人:薛某某,男,199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侯马市。被申请人:王晓蕊,女,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薛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晓蕊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薛新虎(身份证号为×××)、薛青燕(身份证号为×××)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侯马市晋都西路北侧华翔书香花苑牡丹苑小区A5幢0单元1层南-4号,房产证号为侯马市侯房权证路西字第XX**号房产为申请人薛某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晓蕊所有的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安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