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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2248号原告: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北侧光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虹,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巍、龚万彤,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鹿栅子沟第1幢第三层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伟。原告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付清所欠货款2299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关系,截止到2016年6月15日欠下我公司货款22990.4元,至今仍未偿还,已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药品。2016年6月1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990.4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单,被告至今未给付该欠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单,至今未偿还货款,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299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