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阮友华与何细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友华,何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146号申请人:阮友华,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定南县。被申请人:何细平,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定南县。本院立案执行阮友华申请何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科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