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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阮友华与何细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友华,何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146号申请人:阮友华,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定南县。被申请人:何细平,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定南县。本院立案执行阮友华申请何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科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