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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海滨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郑仁勇。被执行人陈海滨,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363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滨(2017)浙1081执5369号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海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滨在温岭市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海滨在温岭市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2.7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