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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赵才衣、黎远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才衣,黎远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才衣,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远三,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上诉人赵才衣因与被上诉人黎远三车辆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才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才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才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汤 瑞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晨曦陈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