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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印文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印文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089号原告王春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50209186X,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黑岗乡西靠山村4组。委托代理人王维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204141815,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黑岗乡西靠山村4组。被告印文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9605112025,女,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水村1组。委托代理人王慧,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水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艳与被告印文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0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王春艳负担。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