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昌建与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吴昌建,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与神龙东路交叉口西部物流中心C区7栋A面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0076802L。法定代表人魏小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7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昌建与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