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黄有标、黄陆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黄有标,黄陆杰,黄陆娜,廖明安,兰曙,陆炳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955号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铝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黄有标,男,1962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告:黄陆杰,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告:黄陆娜,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壮族,中共平果县委员会办公室职员,住广西平果县。被告:廖明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平果县海明林场职工,住广西平果县。被告:兰曙,男,1968年9月8日出生,壮族,平果县同老中心小学教师,住广西平果县。被告:陆炳康,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平果县城关初中教职员工,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黄有标、黄陆杰、黄陆娜、廖明安、兰曙、陆炳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已经主动清偿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黄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业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