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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嫩行执字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宝生与代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生,代丽红,齐齐哈尔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嫩行执字259号申请执行人高宝生,男,汉族,农民,1953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代丽红,女,汉族,农民,197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甄殿举,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宝生与纪海河,代丽红齐齐哈尔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本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