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米云与严埃明、李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米云,严埃明,李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米云,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严埃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云娥,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张米云与被执行人严埃明、李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以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严埃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行新民支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严埃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新民支行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严埃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新民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钰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