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梁万林、张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万林,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万林,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张进,男,1985年3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梁万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45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进在(2017)浙0205执18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进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傅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