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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忠志与曾佑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志,曾佑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455号原告:李忠志,女,汉族,1935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曾佑莲,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忠志诉被告曾佑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忠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志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志撤回起诉。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忠志负担。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琬玲 搜索“”